在村里看电影发生纠纷后,潮南区一名13岁的小学生竟用刀刺死同班女同学,该学生的监护人被判赔偿被害人父母的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合共151080.5元。记者日前从潮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,这起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事件的民事赔偿案一审宣判后,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,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原来,12岁女童小张是潮南区胪岗镇某小学五年级学生,去年5月16日晚9时许,她在村里看电影时遇见同班男同学张某,便质问张某为何要打她及其妹,双方由此发生纠纷,张某用小刀刺中小张胸部致其死亡。因张某作案时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被公安机关送劳动教养1年6个月。随后,死者小张的父母将张某和某小学一并告上法院,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相关损失。潮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后认为,被告张某在与小张发生争执过程中持刀刺死对方的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由于被告张某实施伤害行为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(父亲)张某升承担。因两人发生纠纷是小张质问张某因何打其妹而引起,且致害行为也不是发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上,因此该小学与小张被害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,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某小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依据不足,不予支持。被告张某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很大痛苦,故对原告提出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可予支持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