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经审理查明:2007年3月4日前后,张伟平(男,1976年2月8日出生,汉族,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,农民)被陶某明(另案处理)雇佣到惠来县准备印制假币。3月中旬,印制假币的机器运至惠来县东陇镇某村一工场并安装后,“阿标”带张伟平到外地采购油墨。3月底,陶某明又雇佣李某华到工场内负责煮饭。“阿标”则雇佣陈某锋打杂工。至4月8日,张伟平、陶某明二人共印制了第五套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7200万元。事后,张伟平分得工钱40000元、李某华工钱8000元,陈某锋获得工钱2000元及手机费1000元。
之后,以为尝到“甜头”的陶某明等人在印制假币的泥沼里越陷越深……5月12日凌晨,当张伟平等人第四次正在印制假币时,被跟踪已久的公安人员逮个正着。公安人员现场缴获第五套100元面额半成品假人民币约7100万元及印制假币的机器设备一批。
综上,张伟平参与伪造货币4宗,数额28700万元,分得赃款70000元;罗某金参与伪造货币3宗;数额21500万元,分得赃款60000元;陈某锋参与伪造货币4宗,数额28700万元,分得赃款6000元;李某华参与伪造货币4宗,数额28700万元,分得赃款18000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伟平、罗某金、陈某锋、李某华无视国家法律,印制假人民币,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,且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予以惩处。揭阳中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。
宣判后,四被告均认罪服判,没有提起上诉。 |